项目名称 | 红旗路、九华北路、向阳路、双闸路、上闸路等路段排水体 系整治工程监理 | |||
项目编号 | WH18GC2024SZ2766 | |||
标段名称 | 红旗路、九华北路、向阳路、双闸路、上闸路等路段排水体系整治工程监 理 | |||
标段编号 | WH18GC2024SZ276601 | |||
招标人 | 名称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公用事业管理处 | ||
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山路99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赵惠杰 0553-5848906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省永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财富广场1号楼2层 | |||
联系人及电话 | 许小娇 13395551056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7月04日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鑫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 | |||
投标费率(%) | 0.21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胡旭亭 | |||
证书编号:44033690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同施工工期(施工计划工期约为180个日历 天)。自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所 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 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 |||
投标费率(%) | 0.21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廖新华 | |||
证书编号:35020881 | ||||
证书名称: 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同施工工期(施工计划工期约为180个日历 天)。自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所 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 阶段、竣(交)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安徽鑫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 | |||
投标费率(%) | 0.24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刘渠 | |||
证书编号:33036362 | ||||
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
工期(天) | 同施工工期(施工计划工期约为180个日历 天)。自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至所 有工程保修期满。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 |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无 | |
规定公示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评标被否决单位 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 定的公示项 | 1、基准价:0.21% 2、其他: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开标现场抽取结果为方法三 3、安徽鑫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 分相同,信用分相同,报价相同,依据招标文件随机抽取,安徽鑫川项目 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福建互华土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 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 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 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 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 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 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 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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