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027年南京电信地板送风风量调节器集中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2025-2027年南京电信地板送风风量调节器集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BZBD0000972),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电信),采购代理机构为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采购内容:本项目为2025-2027年南京电信地板送风风量调节器集中采购项目,主要拟采购地板送风风量调节器,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1.2项目预算:本项目预估金额约16.95万元(含税),以上为预估规模,具体以实际为准;
1.1.3本次集中采购合同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或至本次采购预算份额用完为止。
1.1.4供货期:自采购人采购订单下发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到货;
1.1.5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保修;
1.1.6服务地点:南京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1.1.7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采购人要求;
1.1.8技术标准要求:在满足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基础上,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及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新标准、规范执行;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1.2.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序号 | 产品名称 | 服务要求 | 服务地点 |
1 | 地板送风风量调节器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南京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2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数量为【1】个。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单价3500元/套(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响应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响应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必须提供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如为企业,还必须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站上的响应供应商最新查询结果的查询截图;
2.1.2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出之日(不含)止,响应供应商具备累计合同金额不少于15万元(含)人民币的与本项目类似设备供货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如为单项合同,需提供合同汇总表和合同关键页(必须涵括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合同签章页等)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提供框架合同扫描件的,必须提供相对应的订单扫描件或发票扫描件,框架合同和订单或发票必须对应,时间、金额以订单下达或发票开具为准,原件备查。合同扫描件内容文字和印章须清晰可见且无遮盖(如出于商业保密目的,允许遮掩详细单价和数量文字,但需保留总价文字);
2.1.3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响应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响应产品的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授权函,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响应产品仅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响应,且该制造商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的响应;响应供应商若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
2.1.4响应供应商须承诺自采购人采购订单下发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到货,并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的保修。提供承诺书;
2.1.5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满足本次采购的技术规范要求。须提供承诺书;
2.1.6响应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务机关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文件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原件的扫描件或提供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2.1.7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满足即可;
2.1.8与响应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注:响应供应商为满足以上条件,提供虚假证书或信息的,一经查实,已成交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暂停其参与南京电信的相关采购活动。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供应商在近2年内参与南京电信同类项目中,不得存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因自身原因放弃采购项目中标/成交资格、或因自身原因违约、或中止合同的情况;
(18)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响应供应商须承诺遵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中十个不准要求,充分知悉虚假贸易业务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恶劣影响,承诺不参与、不开展、不支持、不隐瞒任何虚假贸易业务,须提供承诺书;
2.2.3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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